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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ღ★,预防和减少事故ღ★,降低电梯故障率ღ★,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ღ★、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ღ★,结合本省实际ღ★,制定本办法ღ★。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ღ★、生产(含设计ღ★、制造ღ★、安装ღ★、改造ღ★、修理)ღ★、经营ღ★、使用ღ★、维护保养ღ★、检验ღ★、检测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ღ★,应当遵守本办法ღ★。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ღ★,督促和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ღ★,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ღ★,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ღ★。
乡ღ★、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ღ★、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ღ★,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中电梯工程设计的审查以及电梯机房ღ★、井道ღ★、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ღ★,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使用管理ღ★、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和相关服务ღ★。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安全设施ღ★、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ღ★,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ღ★。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承保电梯安全责任险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ღ★,指导保险机构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ღ★。
发展改革ღ★、环境保护ღ★、旅游ღ★、教育ღ★、卫生计生ღ★、交通运输ღ★、商务ღ★、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ღ★,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法律ღ★、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ღ★,倡导文明乘梯ღ★,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ღ★。
第六条本省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ღ★,鼓励ღ★、支持电梯生产ღ★、使用ღ★、维护保养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ღ★、法规等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ღ★。
第七条本省鼓励采用物联网ღ★、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ღ★,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ღ★,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电梯安装ღ★,ღ★。
第八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ღ★,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ღ★,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ღ★、培训等公益活动ღ★。
本省鼓励电梯行业协会制定和推广使用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范本ღ★,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参考价格ღ★,营造公平ღ★、优质ღ★、规范的市场环境ღ★,提高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ღ★。
第十条电梯的工程设计ღ★、选型配置ღ★、通信装置应当与建筑结构ღ★、使用要求相适应ღ★,并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规定的标准ღ★,保障安全ღ★、急救ღ★、消防ღ★、通信ღ★、无障碍通行等需要ღ★。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ღ★、标准及电梯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选型配置和购置电梯ღ★。
第十二条学校ღ★、幼儿园以及医院ღ★、机场男同versios视频ღ★、车站ღ★、客运码头ღ★、商场ღ★、体育场馆ღ★、展览馆ღ★、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及住宅新安装(移装)的乘客电梯ღ★,供电系统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ღ★。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ღ★,应当安装电梯视频运行监控系统ღ★,视频信息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ღ★,法律ღ★、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ღ★。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ღ★、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ღ★、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ღ★,代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中的电梯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ღ★,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ღ★。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筑工程中的电梯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ღ★,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ღ★,不得偷工减料ღ★。
第十四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内从事生产活动ღ★。不得出租ღ★、出借ღ★、倒卖ღ★、涂改许可证ღ★。
第十五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ღ★,保证电梯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电梯安全知识和作业技能ღ★。
第十六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ღ★,不得设置电梯密码等技术屏障ღ★。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ღ★,并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指导和服务ღ★:
第十七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在本省常设电梯售后服务机构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ღ★、改造ღ★、修理单位在本省负责售后服务工作ღ★,并在安装时告知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ღ★。
第十八条电梯及其零部件的质量ღ★、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应当符合法律ღ★、法规ღ★、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ღ★。
电梯出厂时ღ★,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ღ★,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ღ★,并在电梯显著位置ღ★,设置产品铭牌ღ★、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ღ★。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ღ★,应含制造许可证和电梯及其相关部件型式试验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电梯的安装ღ★、改造ღ★、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ღ★。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安装ღ★、改造ღ★、修理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ღ★。
原电梯制造单位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终止ღ★、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ღ★,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ღ★、修理ღ★。负责改造或者修理的单位对其改造或者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ღ★。对实施改造的ღ★,改造单位还应当加贴电梯改造铭牌ღ★,注明改造后电梯型号参数ღ★、设备编号及改造单位名称男同versios视频电梯制造ღ★,ღ★,并按制造要求出具相关技术文件ღ★。
第二十一条电梯安装ღ★、改造ღ★、修理前ღ★,安装男同versios视频ღ★、改造ღ★、修理单位应当将拟进行安装ღ★、改造ღ★、修理的情况书面告知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ღ★。
电梯的安装ღ★、改造及重大修理ღ★,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监督检验ღ★。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ღ★,不得交付使用ღ★。
电梯安装ღ★、改造ღ★、修理竣工验收后30日内ღ★,安装ღ★、改造ღ★、修理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以下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ღ★,并签署电梯交付使用备忘录ღ★。
第二十二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ღ★,销售的电梯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ღ★。禁止销售下列电梯及相关产品ღ★:
(一)电梯制造单位未在本省常设电梯售后服务机构或者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ღ★、改造ღ★、修理单位在本省负责售后服务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ღ★,承担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ღ★。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ღ★:
(一)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ღ★,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ღ★。对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ღ★,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ღ★,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企业实施电梯使用管理并明确受托单位承担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的ღ★,受托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含有电梯的房屋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出租ღ★、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及相关场地的使用权的ღ★,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的ღ★,房屋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ღ★。
第二十五条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ღ★,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停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ღ★,停用期间应当设置停用警示标志ღ★。重新启用前ღ★,应当到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启用手续ღ★。
报废或者拆除电梯的ღ★,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报废ღ★、拆除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ღ★、变更登记手续ღ★。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ღ★,变更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ღ★。
(一)本单位具备相应维护保养资质的ღ★,可以对本单位在用电梯实施维护保养ღ★。本单位不具备相应维护保养资质的ღ★,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本单位在用电梯实施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活动进行监督;
(二)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ღ★、乘客安全守则ღ★、警示标志ღ★、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和应急救援标识;
(五)向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申请通信网络覆盖ღ★,为通信网络建设提供便利条件ღ★,配合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装设通信设施;
(八)发现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处理ღ★。对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ღ★,应当立即停止电梯的运行;
(九)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ღ★,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ღ★,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
(十)发生事故时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ღ★,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ღ★,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ღ★,配合事故调查;
(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ღ★,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ღ★,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二)电梯出现不能及时整改消除的安全隐患或者异常情况ღ★,按规定需要停止使用电梯时ღ★,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
(三)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退出电梯使用管理前应当向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所有权人指定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和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使用电梯运载建筑材料ღ★、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ღ★、家用电器等物品的ღ★,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ღ★,必要时派员进行现场管理尊龙棋牌正式版ღ★。
第二十九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申请ღ★,及时装设通信设施ღ★,确保电梯轿厢ღ★、井道信号覆盖ღ★。
第三十条电梯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确认存在严重事故隐患ღ★,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紧急情况的ღ★,应当立即停止使用ღ★,并进行更新ღ★、改造ღ★、修理ღ★。
住宅小区电梯紧急情况如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电梯更新ღ★、改造ღ★、修理的ღ★,应当经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ღ★,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ღ★:
(一)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的ღ★,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ღ★、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证明材料ღ★,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申请紧急拨付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ღ★,应当于24小时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ღ★,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同时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情况向业主进行公示ღ★。
(二)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且已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ღ★,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持有关证明材料ღ★,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ღ★,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ღ★,由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ღ★,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同时ღ★,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情况向业主进行公示ღ★。
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ღ★,住宅小区电梯更新ღ★、改造ღ★、修理的费用由电梯所在建筑物的业主协商承担ღ★。
(六)遇有电梯困人故障时ღ★,及时通过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或者电话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尊龙棋牌正式版ღ★,服从有关工作人员指挥ღ★,积极配合救援ღ★,不采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ღ★,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ღ★,以及按照规定应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的电梯ღ★,应当由持证人员操作ღ★。
第三十三条学校ღ★、幼儿园以及医院ღ★、机场ღ★、车站ღ★、客运码头ღ★、商场ღ★、体育场馆ღ★、展览馆尊龙棋牌正式版ღ★、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ღ★,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开展下列工作ღ★:
第三十四条装修电梯轿厢不得使电梯平衡系数超出标准许可范围影响电梯正常运行ღ★,不得改变轿厢ღ★、轿门男同versios视频ღ★、层门的结构和电梯性能参数ღ★,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ღ★。
轿厢装修后的电梯须经电梯制造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检测ღ★,确认符合相关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ღ★。检测记录应当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尊龙ag旗舰厅登录ღ★。
第三十五条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者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ღ★,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ღ★、法规的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ღ★,防止事故扩大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ღ★。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尊龙棋牌正式版ღ★,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电梯检验机构ღ★。
第三十七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每台电梯分别建立安全技术档案ღ★。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ღ★: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ღ★、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ღ★、应急救援演练记录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ღ★,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平台ღ★,ღ★。
第三十八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委托电梯检验ღ★、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ღ★,并根据安全评估意见对电梯进行更新ღ★、改造ღ★、修理ღ★:
第三十九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依法取得电梯制造ღ★、安装ღ★、改造ღ★、修理许可的单位进行ღ★,维护保养的电梯参数应当在其制造ღ★、安装ღ★、改造ღ★、修理许可的范围内ღ★。
承担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维护保养ღ★,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ღ★。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ღ★、转包ღ★。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终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后ღ★,应当将所保管的电梯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管理单位ღ★,并不得设置障碍妨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ღ★。
第四十一条电梯变更维护保养单位的ღ★,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告知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ღ★,并到电梯检验机构重新打印并更换电梯使用标志ღ★。
(二)严格按照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加强质量管理ღ★,监督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周期ღ★、项目和作业要求实施电梯维护保养ღ★,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ღ★,并经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确认;
(四)针对不同类型电梯制定相应应急救援预案ღ★,配备应急救援人员ღ★、装备ღ★,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且隐患的处理超出维护保养合同约定范围的ღ★,应当及时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ღ★,明示整改项目;
第四十三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影响电梯安全运行且不能当场排除的故障ღ★,按规定应当停止使用的ღ★,须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ღ★。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通知后ღ★,应当立即停止使用ღ★,并设置警示标志ღ★。
第四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
第四十五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ღ★,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ღ★。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4年ღ★。
第四十六条电梯检验ღ★、检测应当由依法核准的检验ღ★、检测机构进行ღ★。电梯检验ღ★、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ღ★。
电梯检验ღ★、检测机构和检验ღ★、检测人员应当遵守科学和便民原则ღ★,为电梯生产ღ★、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安全ღ★、可靠ღ★、便捷ღ★、诚信的检验ღ★、检测服务ღ★,并对检验ღ★、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ღ★,负有保密义务ღ★。
电梯检验ღ★、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生产ღ★、销售ღ★,不得以其名义推荐ღ★、监制ღ★、监销电梯ღ★,或者推荐维护保养单位ღ★。
第四十八条申报电梯检验时ღ★,申请检验的单位应当提供符合电梯检验条件的证明资料ღ★。不符合检验条件的ღ★,电梯检验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ღ★。电梯检验机构未书面告知的ღ★,视为符合检验条件ღ★。
第四十九条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受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ღ★,在检验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ღ★。
第五十条电梯检验ღ★、检测机构及其检验ღ★、检测人员在检验ღ★、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ღ★,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停止使用电梯ღ★,并立即向电梯所在地的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ღ★。
第五十一条电梯检验ღ★、检测机构及其检验ღ★、检测人员应当客观ღ★、公正ღ★、及时地出具检验ღ★、检测报告ღ★,并对检验ღ★、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男同versios视频ღ★。
第五十二条电梯检验ღ★、检测机构及其检验ღ★、检测人员利用检验ღ★、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ღ★、经营ღ★、使用管理单位的ღ★,电梯生产ღ★、经营ღ★、使用管理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ღ★,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规定调查处理ღ★。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15年或者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5年ღ★、整机或者主要部件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电梯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计划ღ★,督促使用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ღ★。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ღ★、经营ღ★、使用管理ღ★、维护保养单位或者检验ღ★、检测机构存在违反法律ღ★、法规ღ★、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ღ★,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ღ★。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ღ★、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ღ★、配合的ღ★,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ღ★,并通知相关部门ღ★。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ღ★,及时予以处理ღ★。
第五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ღ★、社会组织建立对生产ღ★、经营ღ★、使用管理ღ★、维护保养单位的质量信誉考核和失信企业惩戒制度ღ★,强化信用管理ღ★,按规定及时上传ღ★、公布不良行为记录尊龙凯时ღ★,有关部门应当将电梯相关企业的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ღ★。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ღ★、消防ღ★、住房城乡建设和通信管理等部门ღ★,建立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ღ★,完善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机制ღ★。
第五十七条发生电梯事故ღ★、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ღ★,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管理问题的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ღ★,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ღ★。
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涉及电梯的投诉ღ★、举报ღ★,属于本部门职责的ღ★,及时核实ღ★、处理ღ★、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ღ★,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权处理的部门ღ★、办理移交手续ღ★,并告知投诉ღ★、举报人ღ★。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ღ★,不得推诿ღ★。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ღ★,法律ღ★、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ღ★,从其规定ღ★。法律ღ★、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ღ★,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ღ★。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ღ★,未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按要求设置产品铭牌的ღ★。
第六十一条电梯安装ღ★、改造ღ★、修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ღ★,责令改正ღ★,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尊龙棋牌正式版ღ★。
第六十二条电梯销售单位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ღ★,责令改正ღ★,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ღ★、三ღ★、五项规定之一行为的ღ★,责令改正ღ★,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六十三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ღ★:
第六十四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责令改正ღ★,停止使用相关电梯ღ★,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六十五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ღ★,未按要求签订维护保养合同ღ★、移交电梯技术资料ღ★,责令改正ღ★,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设置障碍妨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的ღ★,责令改正ღ★,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六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ღ★,不依法履行职责的ღ★,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ღ★、滥用职权ღ★、徇私舞弊的ღ★,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ღ★,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ღ★。